動輒上億、數十億銷售額,不同類型的主播應該繳多少稅?
隨著“6·18年中購物節”預售開啟,來自各平臺頭部主播們的捷報頻頻傳來,動輒上億、數十億的銷售額讓人目瞪口呆。
對于如天文數字一樣的銷售額,有網友感慨,如果銷售額能達到這么高,那這些主播們應當繳多少稅?
“直播電商作為近年來新興的行業,之前由于沒有相關約束、部分監管缺失,會存在一些偷稅、漏稅的現象。”浩信德霖(河北)稅務師事務所的高級稅務顧問蘇琳說。
蘇琳告訴紅星資本局,在直播電商行業,偷稅、漏稅現象主要存在于三個環節,分別是稅收征管環節、代扣代繳環節和發票開具環節。
那不同類型的主播應該繳多少稅?蘇琳在接受紅星資本局專訪時對此進行了深度解讀。
七部門聯合發布直播電商新規
不到4000字的文件里,“稅”字出現6次
5月24日,是多家電商平臺“6·18年中購物節”預售開啟的第一天。胖球數據顯示,淘寶直播、快手、抖音等平臺的多位頭部主播,在一日內的總銷售額已經突破50億元。
有網友質疑稱,這么高的銷售額可能含有水分,“如果國家以這些主播對外宣稱的銷售額進行征稅,那銷售額這一數字可能會腰斬。”
5月25日起,七部門聯合發布的《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(試行)》開始施行。其中,國家稅務總局是聯合發布上述新規的七部門之一。
紅星資本局注意到,在不到4000字的文件中,“稅”字出現了6次,涉及到稅務的條款內容主要有兩條:
一、平臺應當對直播間運營者、直播營銷人員(指主播)進行基于身份證件信息、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真實身份信息認證,并依法依規向稅務機關報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稅信息。二、平臺應當提示直播間運營者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或稅務登記,如實申報收入,依法履行納稅義務,并依法享受稅收優惠。平臺及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。
“這是從稅收上對直播電商行業進行監管,完善這個行業、領域的稅收體系。”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、教授盤和林告訴紅星資本局。
盤和林認為,首先,這能給國家增加稅源、掃除稅收死角;其次,這是從市場公平性出發,讓直播電商和其他傳統營銷模式在同一水平線競爭;第三,這可以增加直播電商刷單的成本。
新興行業野蠻生長
偷稅、漏稅可能主要在三個環節
“直播電商作為近年來新興的行業,尤其是經過去年疫情催化,其發展已進入全盛時期。之前,由于沒有相關約束、部分監管的缺失,會存在一些偷稅、漏稅的現象。”浩信德霖(河北)稅務師事務所的高級稅務顧問蘇琳告訴紅星資本局。
在蘇琳看來,偷稅、漏稅現象可能主要存在于三個環節,分別是稅收征管環節、代扣代繳環節和發票開具環節。
首先是稅收征管環節,蘇琳認為,在這一環節,存在少報、不報或瞞報收入的可能。
“對于主播來說,手機就是‘公司’、就是‘辦公室’。而且,手機背后的直播平臺規模可大可小,經營地址流動性極強,可能存在隱蔽經營地址或多個經營地址的行為,稅收征管屬地判定難。”蘇琳說。
其次,是在代扣代繳環節。
蘇琳告訴紅星資本局,在直播電商剛興起的時候,部分主播的報酬直接打到私戶,并沒有納稅,平臺、經紀公司和被帶貨商家等也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,導致偷稅、漏稅行為的發生。
“它們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,應扣但未扣稅款的,存在處罰風險,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,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50%-300%的罰款。”蘇琳特別提醒稱。
除此以外,在發票開具環節,蘇琳認為,有些平臺發票管理不規范,沒有向主播索要增值稅發票,導致主播未開具或未到稅務局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,“那么這就會發生少繳、未繳增值稅及附加的偷稅、漏稅行為。”
稅務專家深度解讀
不同類型的主播應該繳多少稅?
紅星資本局了解到,在直播電商行業,主播主要可以分為四種類型:單打獨斗的主播、成立工作室的主播、和直播平臺簽約的主播、和經紀公司簽約的主播。
不同類型的主播,分別應該怎樣繳稅?蘇琳對此進行了深度解讀。
① 單打獨斗的主播
蘇琳告訴紅星資本局,如果主播是以自然人名義為直播平臺提供服務,那么,主播的收入應當按照勞務報酬計征個人所得稅,平臺公司會按照三級20%-40%的稅率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。
等到次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,這一類型的主播可以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。在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,包括勞務報酬、稿酬所得等四項合并后,按照3-45%七級累進稅率表計算個稅,多退少補。
同時,蘇琳提醒稱,這一類型的主播應到稅務局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,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等。其中,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征收率3%(優惠期間為1%,至今年12月31日)。
②成立工作室的主播
蘇琳稱,目前,有主播成立個體戶、個人獨資企業為直播平臺提供服務,在這種情況下,主播的收入是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,經營所得適用5%-35%五級累進稅率。另外,增值稅及附加也要繳納。
蘇琳向紅星資本局解釋稱,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征收率3%(優惠期間1%,至今年12月31日)。在今年4月1日到明年12月31日,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(含本數)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,免征增值稅。
③和直播平臺簽約的主播
除了單打獨斗和成立工作室的主播,部分主播選擇和直播平臺進行簽約。
蘇琳認為,如果主播與直播平臺簽訂勞動合同,則構成勞動關系,簽約主播的收入則按照“工資薪金”計征個人所得稅,平臺公司需按照3%-45%七級累進稅率表為其預扣預繳個稅。
④和經紀公司簽約的主播
第四種類型的主播,是和經紀公司簽約。
蘇琳告訴紅星資本局,在這種模式下,主播與直播平臺沒有直接關系,繳納稅款的情況取決于主播與經紀公司簽署協議的形式。
如果簽訂的是勞動合同,經紀公司需要按照“工資薪金所得”3%-45%七級累進稅率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;如果簽訂的是勞務協議,經紀公司需要按照“勞務報酬所得”三級20%-40%的稅率表預扣預繳主播的個人所得稅,次年主播個人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,多退少補。
對于后一種情形,蘇琳稱,主播提供勞務服務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,還須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,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征收率3%(優惠期間1%,至今年12月31日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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